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(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差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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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,可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,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。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能转为成本模式。
2、借:投资性房地产——成本(变更日公允价值)—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(摊销)(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)—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,贷:投资性房地产(原价)—利润分配—未分配利润(或借记)—盈余公积(或借记)。
3、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,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,要进行追溯调整,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,调整期初留存收益(盈余公积、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)。
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分录
1、借:投资性房地产——成本(变更日公允价值)—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(摊销)(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)—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,贷:投资性房地产(原价)—利润分配—未分配利润(或借记)—盈余公积(或借记)。
2、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,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分录的制作如下:借:投资性房地产成本;累计折旧、固定资产减值准备;贷:固定资产;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;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。
3、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,可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,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。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能转为成本模式。
4、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时,其对应的分录为:借:投资性房地产—成本(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)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,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(摊销),贷:投资性房地产,利润分配—未分配利润(倒挤,可借可贷)盈余公积(倒挤,可借可贷)。
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
错误。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是错误的。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,只能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,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的。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变更属于《会计政策变更》。
不可以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从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,但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变为成本模式计量。投资性房地产之所以会选择成本模式计量,是因为无法准确获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,当市场价值可以准确获得的时候,就可以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。
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原因:企业管理层一般具有虚增利润的动机,投资性放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,说明该房地产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,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,公允价值更能可靠反映其实际价值。
错。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。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有关规定如下: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,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
选项C,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,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,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——会计政策、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》处理;选项E,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,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。